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信阳市长兴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钢材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信阳长兴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略)事务所(略)。

被告浙江中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勇,河南郑州泽达(略)事务所(略)。

原告信阳市长兴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钢材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长兴钢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程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长兴公司诉称:被告在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今典小区承包建筑工程需要使用钢材,被告下属信阳东方今典项目部与原告在2009年9月16日签订《长兴公司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信阳东方今典项目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信阳东方今典项目部提供的钢材计划要求,先后向信阳东方今典项目部的工地送14批钢材,其员工在收货后按照实收数量给原告出具21份收据,信阳东方今典项目部经理范国泉等人签字确认,钢材款金额为x.30元,仅付钢材款110万元,拖欠x.30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不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钢材款x.30元,利息x.98元及违约金28.29元。

被告浙江中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与答辩人存在钢材买卖事实,答辩人先后三次共计支付给原告钢材款110万元,双方货款两清,答辩人对原告无欠款;二、原告诉讼主张违约金(含利息)过高,超过法定部分无效。另外,被告对范国泉收钢材有异议,应为芦继东和罗宏林。

经审理查明:2009年月1日,原、被告订立《长兴公司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每次的定价办法根据乙方(被告)提供材料计划价格再加150元为乙方(被告)此批次到货价,双方在供货计划单上签字认可;甲方(原告)送货垫资达到100万元或送货时间达到一个月,乙方(被告)结清货款,甲方(原告)累积垫资不得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凭乙方(被告)收货条与甲方(原告)结算,如乙方(被告)不能及时付款,应视为违约,甲方(原告)有权拒绝送货,乙方(被告)在没付清甲方(原告)钢材全部欠款前,不得在第三方购进钢材,否则视为违约,乙方(被告)除应承担甲方(原告)日万分之七的利息处,还应按全部所欠货款的20%赔甲方(原告)损失;乙方(被告)在建工程封顶,视为停用钢材,应在三十在内付清甲方(原告)所有欠款,超期视为违约,除应承担甲方(原告)日万分之七的利息外,还应按所欠货款的20%赔偿甲方(原告)损失(其它内容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10月2日至2009年11月13日以滚动的供货方式供给被告钢材,总计钢材款181.48万元,被告于2009年9月28日,2010年1月19日和2月11日分别给付钢材款4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共计110万元,下欠71.4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钢材款x.30元,利息x.98元和违约金x.6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原告依约供应钢材,被告拖欠原告钢材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被告称违约金和利息过高,其理由不能成立,以双方订立合同标的物来看,钢材占用资金量较大,原告需组织货源供给被告,因此占用原告资金时间逾长损失就逾大,双方约定日万分之七利率和20%的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与双方的交易量是相适应的,因此被告主张违约金和利息过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中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钢材款x.30元,承担利息x.52元(x.30×0.07%×212天=x.52元,自2010年2月12日至9月13日),违约金x元(x.30元×20%),三项合计x.82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员张黎明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