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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粟某、胡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151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略),系上诉人王某仁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系粟某之夫。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王某仁因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8)张定法民一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赔偿财产损失2435元。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粟某、胡某系邻居,九十年代初,上诉人王某仁修建了现居住的房屋,九十年代中后期,两被上诉人粟某、胡某在与上诉人王某仁相邻处也修建了房屋。之后,上诉人王某认为两被上诉人粟某、胡某占用了其未使用的大约宽1米、长5米的宅基地,两家因此产生矛盾。上诉人王某曾在争议地修建了猪楼屋,后又翻建为一间小平房,在翻建小平房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经当地居委会等单位调解得已平息。2005年,两被上诉人粟某、胡某在其原建房屋上加层时,将上诉人王某仁屋外的水管损坏,上诉人王某仁认为还将其房屋外墙的电线也打断,导致了家里的彩电、空调、电冰箱损坏,双方又发生纠纷,两家关系进一步恶化。2006年4月的一天,上诉人王某见被上诉人粟某用水冲坏了自家刚打好的水泥楼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相关单位调处未果,上诉人王某仁遂诉至法院院。对王某房屋水管及二楼平顶损失价值,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委托张家界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价格评定,水管及二楼平顶损失价格分别为290元和645元,两项共计935元。鉴定中心收取鉴定费1000元。2009年6月16日,王某要求两被上诉人粟某、胡某赔偿其财产损失935元,鉴定费10O0元,误工费5O0元,共计2435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粟某、胡某给上诉人王某仁赔偿水管及二楼平顶损失1600元,于2009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上诉人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75元,由上诉人王某仁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贺金华

审判员卓德琼

审判员王某欣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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