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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河南黄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云莲、邓某、潘玉珍的委托代某人邓某戊、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8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黄某国、陈某某(已判刑)及姚某癸、代某某等6人在黄某国与代某某合伙承包的水库鱼棚外同桌吃饭时,平桥区X乡X村民邓某厚与邓某戊、邓某己、邓某庚等8人来向黄某国索要被扣的甲鱼枪。因邓某厚与黄某国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尔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张某某及黄某国、陈某某分别用拳头、饭碗、板凳腿及菜刀背对邓某厚进行殴打,致使邓某厚倒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厚系左胸前区遭受钝性外力打击后因心脏震荡而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未用刀背及板凳腿殴打被害人邓某厚。辩护人黄某乙辩护意见提出,1、被害人邓某厚在本案中有过错。2、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某用饭碗砸被害人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被告人张某某基本认罪,案发后让他人实施救助行为,已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初,同案犯黄某国看守其与平桥区X乡X村民代某某合伙承包的陈某水库期间,发现胡店乡X村民邓某厚到水库打甲鱼,即将邓某甲鱼枪扣下。同年8月21日下午,邓某厚找到黄某国索要甲鱼枪,与黄某生争执。当晚8时许,邓某厚与其兄邓某戊、邓某厚及本村村民邓某庚、邓某丙、邓某辛、吴家成等8人来到陈某水库时,黄某国与被告人张某某、代某某、陈某某(已判刑)、姚某壬、邓某林等6人在渔棚前同桌吃饭。邓某厚上前质问黄某国,并照黄某国脸部打一巴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张某某及黄某国、陈某某分别用拳头、饭碗、板凳腿及菜刀背对邓某厚进行殴打,致使邓某厚倒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厚系左胸前区遭受钝性外力打击后因心脏震荡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邓某丙证言证明,证实当天晚上七点左右,邓某丙和邓某戊、邓某厚、邓某庚,邓某辛、邓某丁等人一起到陈某水库找陈某某问事,去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邓某厚就照黄某国脸上打了一巴掌,陈某某用一碗干饭砸到邓某厚的胸右侧,张某某跑到厨房拿一把菜刀,对邓某厚的身上后背跺了几脚,用棒子对邓某厚左肩打了三、四板凳腿,边打边说,妈妈的,你装死,我打死你,又用菜刀背对邓某厚的后背砍了一下。

2、证人邓某戊的证言证明,邓某厚上去抓黄某国的脸,黄某国照邓某厚胸部猛击一拳,把邓某厚打趴在地上,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用饭碗、板凳腿、菜刀背打邓某厚。

3、证人邓某己的证言证明,邓某厚打了黄某国一巴掌,黄某身照邓某厚胸口打一拳,陈某某用碗使劲砸邓某厚。邓某地后,张某某用板凳腿、菜刀背对邓某厚殴打。

4、证人邓某庚的证言证明,邓某厚遭拳头、饭碗打击后倒地的经过。

5、证人邓某辛的证言证明,那天邓某厚对我说,他的老鳖枪被陈某水库的人没收了,要我找包片的村干部等人去调解一下,别罚钱,将老鳖枪要回来,我当时表示同意。当晚七点多,天刚黑时,邓某厚叫来本村的邓某戊、邓某庚、邓某丙、邓某丁、吴家成加上我共7个人,去陈某水库。当时水库承包人和另外五个人正在屋外门前围着一张四方小桌在吃饭。邓某厚上前对那个穿三角裤头的说,狗找不到。又问他,是否说过我们村有没有大姑娘让他们玩,并问为什么这样说。“三角裤头”说他没说,说着双方就吵了起来。吵着吵着双方就站起来了,其中坐在东边靠南的高个用他手中的碗照邓某厚的左肋部砸去,砸了后我看邓某厚就倒在地上了。“三角裤头”上去用脚跺他一脚,坐在北边靠西的瘦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根板凳腿过来,用菜刀的背面和板凳腿照邓某厚的后背部各猛击打一下。靠西坐的一个留小胡子的30多岁的人上前踢了邓某厚一脚;同时和拿菜刀的瘦子坐在一块儿的另一人上前抓住邓某厚的头发,照脸打了他一巴掌;坐在东边靠北坐的那人也上前踢了他一脚。

6、证人姚某壬的证言证明,那天晚上,我只看到黄某国、张孩、陈某业三个人打,黄某国是用手打那年轻人两巴掌,踢没踢我没看到,另外他手里拿的有酒瓶子,但没见他用。张孩打的最厉害,他用碗砸那年轻人的胸部,用板凳腿和刀背打他后背和臀部,用脚踢屁股。陈某某是用脚踢那年轻人屁股两脚,别的没见到什么。

7、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明,邓某厚来水库问黄某国说了啥话,上来打黄某国一巴掌,黄某打后站起来,陈某某用饭碗照邓某厚胸部砸了一下,邓某厚趴倒后再没起来,张某某用菜刀背、凳子腿打邓某厚。黄某国见邓某厚倒地,上去把邓某头抓起来照脸打了一巴掌,后见邓某地没动静,又忙去做人工呼吸。

8、同案犯陈某某供述,双方发生殴打时,他用手中吃饭的碗砸了姓邓某,搞不清砸哪位置,张某某用拳头把邓某厚打倒,后又用板凳腿打邓某厚,邓某在桌子上当时没有吭气,没有喊叫,我将姓张的板凳夺下来。

9、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邓某厚系左胸前区遭受钝性外力打击后因心脏震荡而死亡。

10、公安机关抓获和破案经过证明,抓获张某某的经过。

11、书证——户籍证明和本院(1998)信刑初字第X号和(2002)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某的身份及陈某某、黄某国被判刑情况。

12、被告人张某某原在公安机关供述,我到厨房拿的有菜刀,但没有动手打人,是陈某某用碗砸被害人的胸部,其它的没看清楚。当庭供述只用拳头打了被害人的后背,没用菜刀和板凳腿打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未用刀背及板凳腿殴打被害人邓某厚的意见,经查,同案犯陈某某、证人邓某丙、邓某己、邓某庚、邓某辛、姚某癸、代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双方发生争执和厮打时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根板凳腿过来,用菜刀的背面和板凳腿对邓某厚进行殴打的事实。虽然证人证言在邓某厚遭遇拳头、饭碗、菜刀背、板凳腿打击的时间顺序、打击的具体部位等内容上有模糊不一之处,但证明方向一致,即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邓某厚有殴打行为,该事实与邓某厚受到伤害的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上述证人证言均是在案发后尚未查明邓某厚死亡原因的情况下,由公安人员依法及时询问现场目击证人而调取的证据,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被告人张某某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邓某厚有过错之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邓某厚亲属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并已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结伙他人对被害人邓某厚进行殴打,并在邓某厚被打倒之机,仍对被害人邓某厚进行殴打,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与他人配合共同伤害邓某厚之故意,客观上有互相补充、利用之共同伤害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前,应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策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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