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随某某,男,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王某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某经济补偿金等1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数额太高,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6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先后从事选铁、供料、清沙等工作,2007年8月被告以原告年龄大为由将原告予以辞退。为此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向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11月20日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做出(2008)裁字第X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给原告王某x元。
二、其他的永不再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书水
审判员尚春鸿
审判员王某辉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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