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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复议卧龙区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深圳市宇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深圳市宇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x。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严某某丈夫,住(略)。

申请复议人刘某某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执字第382-X号执行裁定书,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阅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南阳市卧龙光学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宇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严某某、刘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应诉手续及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由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详,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并无不妥。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提出的该案法律文书应当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如认为一、二审判决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

申请复议人刘某某称,本院和卧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瑕疵,剥夺了其合法权利,严某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不予执行。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申请复议人与严某某作为出资人,于1999年8月10日共同出资设立了深圳市宇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宇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南阳市卧龙光学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因经营和年检问题,深圳市宇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被深圳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南阳市卧龙光学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宇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向深圳市宇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无可非议,但执行申请复议人的财产实属不当,程序与实体均存在重大错误。具体表现为:1、法院未尽到通知义务,一、二审法院不应当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2、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法院判决称其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是对其权力的侵犯。3、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问题。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0年10月24日出具的刘某某手机(x)于x至x期间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证明。5、刘某某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深圳经济特区三个暂住证复印件。

本院阅卷查明的事实和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刘某某复议申请所提的本院和卧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瑕疵,剥夺了其合法权利,严某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不予执行的理由及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解决的问题,如认为一、二审判决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综上,申请复议人刘某某所提的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卧龙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所提的执行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刘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峨生

代理审判员李海

代理审判员张继良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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