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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刑初字第137号

自诉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湘乡市农业综合开发办技术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冠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高中文化,湘乡市电信公司职工,住(略)。

自诉人赵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艺林、人民陪审员潘培军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贺小燕出庭提任记录,于200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赵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自诉人赵某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就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赵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军

代理审判员周艺林

人民陪审员潘培军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贺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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