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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龙宇,系河南科序(略)事务所(略)。

被告丁某某(曾用名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龙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0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我们如胶似漆、难舍难分,婚后我们添了两个女儿全家生活幸福。直到2007年我因为患心脏病入住医院经过手术治疗出院后,被告就逼我协议离婚,因为我当时不同意,被告就不吭声离家出走。由于我的身体没有恢复,家中也没分文,我求亲求友借钱看病治疗,维持生活。无奈我在2008年11月27日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抚养我,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我生活费300元。但从法院判决至今被告也没有支付我过分文的抚养费,为此我的旧病复发、病情加重我于2009年10月5日再次住院治疗。自从我患病至今我已欠下巨额债务,现被告丁某某两年来没给我一分钱的治疗费、生活费,对我不管不问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这已形成法律规定的遗弃,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丁某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要求被告承担共同债务x元;4、因原告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应当在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给予经济帮助10万元。

被告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与1988年相识,并于1990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儿,长女“丁Ny”1991年农历正月28日出生,现已成年。次女“丁X”1998年农历正月6日出生,现系学生。原告在2007年11月1日因患心脏病入住河南省胸科医院,并做了心脏手术。出院后至今未能痊愈,仍需恢复治疗,为此原告欠下有许多债务。被告于2008年5月13日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丁某某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有子女,本应相互体谅,互相照顾共同营造幸福家庭。但本案被告丁某某在原告姚某某身患重病,经治疗未能完全恢复健康之时离家出走,不尽丈夫责任,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的行为是错误的。面对亲人生活不能自理,面对夫妻高额债务不能清偿,面对将要破裂的家庭,被告丁某某选择逃避的做法实在不该。这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未曾要求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本院也无法征求“丁X”愿意随父随母生活的意见,因此原、被告的子女抚养权本案不做处理。由于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对于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经济帮助的请求本案也暂不做处理为宜。原告姚某某可在被告丁某某出现后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姚某某于被告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用6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松泉

代理审判员于延鹏

人民赔审员张新合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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