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人民陪审员周芳武、唐某伟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7月30日在冷水滩区X镇政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某玮担任记录。原告屈某某及代理人罗某某、张某与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儿子唐某某在原告丈夫唐某某去世后,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作为唐某某的生母,是法定监护人,请求依法确认唐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被告坚持要抚养小孩唐某某,被告的经济条件也能给予小孩良好的成长环境,也能够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
经审理查明,原告屈某某的丈夫唐某某于2004年5月因工去世,其子唐某某(2003年元月出生)随被告生活。为小孩监护权问题,2005年2月4日经冷水滩区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唐某某带管小孩唐某某二年,期间由原告一次性付给小孩抚养费,就医费每年2000元。现原告以带管期限早已超过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小孩唐某某在上小学的学习期间由被告唐某某进行抚养,寒暑假期间原告屈某某可接小孩唐某某一起共同生活;
二、小孩唐某某在上初中后,由原告屈某某抚养,并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
三、小孩唐某某父亲唐某某遗留下的抚养费存款由原名原某屈某某转至小孩唐某某名下。由原告屈某某掌控密码,被告唐某某掌控存折。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屈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国靖
人民陪审员周芳武
人民陪审员唐某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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