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顺军,湖南省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秋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远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胡斌,江永县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春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远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湖南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赖某某、欧阳秋万与被上诉人欧阳春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7)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赖某某、欧阳秋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文静、禹楚丹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龙庆丹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顺军、上诉人欧阳秋万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斌、被上诉人欧阳春茂的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至l999年底欧阳春茂与李仁豪合伙在冷水滩开办了兴茂海锦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是欧阳春茂个体经营户。实际上是席梦思加工厂。欧阳秋万在公司内帮欧阳春茂进行管理,并负责财务工作。l998年4月11日,赖某某交定金5000元,由欧阳秋万经手拉走44床席梦思床垫,价值x元人民币。1998年底欧阳秋万出具了宁远经商床垫赖某某拉走席梦思44床床垫的清单给公司。清单证明,总价款x元,预付款5000元,广告费2000元,回扣款590元,下欠x元。该公司在1999年停办欧阳春茂与李仁豪分伙时,这笔欠款作为债权分给了欧阳春茂。清单由欧阳春茂持有。2007年12月4日,欧阳春茂向本院起诉,要求赖某某、欧阳秋万二人给付货款x元。以上事实有欧阳秋万出具的清单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赖某某由欧阳秋万经手从兴茂海绵公司拉走44床席梦思床垫,价值x元,只交定金5000元这一事实成立。在兴茂海绵实业公司停业后,欧阳秋万出具清单,本院认定尚欠公司货款x元。由于赖某某没有欠款字据,欧阳秋万是管财务工作且经手这笔业务,欧阳秋万应对本案负责。欧阳春茂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赖某某、欧阳秋万二人偿还这笔货款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赖某某、欧阳秋万连带给付欧阳春茂货款x元。限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赖某某、欧阳秋万二人承担。

宣判后,赖某某、欧阳秋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欧阳春茂的诉讼请求。

赖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赖某某欠款欧阳春茂x元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欧阳秋万不应与赖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且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三、一审法院审理时程序不合法,应追加欧阳春茂的合伙人李仁豪为原告。

欧阳秋万上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清单是用来临时记帐的,无担保之意。欧阳秋万是公司的会计,出卖行为是经过了欧阳春茂和其合伙人李仁豪的授意的,欧阳秋万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且事后赖某某已与欧阳春茂私自结清了货款。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赖某某欠欧阳春茂x元货款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综合本案事实和欧阳春茂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赖某某欠欧阳春茂x元货款。因为,欧阳春茂在本案中证明赖某某欠其货款的主要证据,是自己公司财务人员欧阳秋万出具的清单。该清单既非赖某某所书写,也没有赖某某的签字认可。且欧阳秋万是欧阳春茂和合伙人李仁豪所开办公司雇请的财务人员,欧阳春茂以自己的财务人员出具的清单来证实公司外的赖某某拖欠货款,其证明力不充分。根据交易习惯,赖某某在拖货的同时应付清货款,若没有付清货款,欧阳春茂应要求其出具欠条。但本案中,欧阳春茂不能提供欠条证实赖某某欠其x元货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欧阳春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不能认定赖某某尚欠欧阳春茂货款。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07)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欧阳春茂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合计840元由欧阳春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周文静

代理审判员禹楚丹

二○○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龙庆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