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宝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8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之父王某甲和同村的王某乙因债务纠纷诉至宝丰县人民法院,2009年6月1日法院开庭后,被告人王某甲为赢得诉讼,联系他人伪造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公章,并出具假证明信提供给宝丰县人民法院作证据使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之父王某甲与同村村民王某乙因债务纠纷被王某乙诉至宝丰县人民法院,2009年6月11日法院开庭后,作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王某甲为赢得诉讼,联系他人伪造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公章,并出具假证明信提供给宝丰县人民法院作证据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8年10月份,同村村民王某乙介绍其父王某甲购买一辆价值3100元的老年三轮车,其父先支付1000元,并将车留下,称剩余的2100元等其回家看过车后再支付。其回家与父商量后,决定退车,王某乙称剩余的2100元已代其父垫付,并要求其偿还。2008年11月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后同村村民报警,双方才没有打起来。2009年6月,其父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王某乙以退还垫付款为由,将其父告到宝丰县人民法院,并出示一份由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说明中称派出所工作人员在调查两家纠纷时,其父王某甲曾承认王某乙为其垫付2100元的事。其认为该说明对其家不利,就找到肖旗派出所,要求重新出一份证明,不能写王某乙为其父垫付的话。派出所的人不给其出。后其在宝丰法院玉带河桥西北角处见马路上有办证的电话,其认为派出所不给自己出证明,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还不如让办假证的刻个肖旗派出所的假章,以肖旗派出所的名义出个假证明给法院。之后其联系上办假证的人,并说明意图,两天后在龙兴路东网通公司与办假证的见面,并要求办假证的为其书写假证明信,大概内容是“2008年11月10日左右,肖旗派出所出警阻止其与王某乙两家打架,王某乙在家找亲朋好友助阵打架,与其家人对命。”之后其给办假证的30元钱,第二天上午,办假证的人让其到公安局红绿灯处取假证明。后其在宝丰县X路邮政储蓄所门前的投信箱上取到一张写盖有假章的证明信及只盖有假章的红横格稿纸。其拿假证明及空白稿纸到“148”法律服务所,找到谢某某,隐瞒了办假证的事实,称是托伙计在肖旗派出所办的,并让谢某某将假证明交到法院民庭。后谢某某打电话称证明信上有三、四个错别字,让其到派出所重新开一张,其说有空白稿纸,让谢某某重写一份,是否重写其不知道。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11月,其与王某甲因为买三轮车发生纠纷后,诉至宝丰法院,当时派出所给其出具有说明信。6月19日下午,其往法院民事庭送材料时,法院李某长说肖旗派出所又给王某甲出具了一份证明,与之前其拿的证明内容不一致。当天下午其与肖旗派出所取得联系,所长称并没有给王某甲出具证明信。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于2009年6月11日开庭后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于2009年6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的主要内容是2008年11月9日上午,肖旗派出所接到报案,经调查是肖旗乡X村民王某乙组织亲朋好友扬言要和王某甲对命,经民警调解处理了。该证明盖有“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25日。

(3)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6月11日,王某甲持一份盖有肖旗派出所公章的证明及只盖有公章的空白稿纸,到其工作的法律服务所,称该证明是伙计找派出所的一个副所长出的。如果内容不行,就在空白稿纸上再改改。并将证明及空白稿纸留下,让其帮忙交给法院民庭的李某长。第二天,其将证明交给李某长,空白稿纸还在其办公室。

3、盖有“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印章的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曾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提供证明信的事实。

4、宝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盖有“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印章的稿纸证实本案部分证据来源及被告人王某甲曾将盖有“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印章的证明及空白稿纸交给谢某某的事实。

5、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刑)鉴(文)字[2009]X号印章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提供的证明及其交给谢某某的稿纸上所盖的“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印章系伪造。

6、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所从未向被告人王某甲之父王某甲及家人出具过有关派出所出警情况的任何证明。

7、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2008年11月13日给王某乙出具的说明,证实王某乙及被告人王某甲双方曾因买三轮车垫付款发生纠纷的事实及该所当日出警情况。

8、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系其父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

9、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赢得诉讼,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向法院提交盖该伪造印章的证明信,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因证明信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范围,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指控,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