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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5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民权县恒凯塑料配件厂打工期间利用夜间加班时机,盗窃该厂生产用模具1套,价值2100元(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谷xx、潘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xx的陈述、估价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卫民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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