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泰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街汽车南站内55-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女,51岁。
原告陈某某,女,48岁。
原告曾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蒋江湘,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晓尧,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潘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春松,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泰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与被告永州潘某物流有限公司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泰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于2009年2月25日以与被告永州潘某物流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泰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泰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洲市泰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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