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尹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2006年9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致使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的父母经常赶原告出门,使原告无安全感,面对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于2009年3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诉,但半年来,被告从未到原告家一次,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感到无望。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何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提出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3、证人宋XX、崔XX的当庭陈述各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后至今,被告及其家人未到原告娘家叫过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尹某某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证明其所诉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6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何XX,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少,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致使原、被告之间产生隔阂,2009年3月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双方未能相互体谅、和解,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识较少,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遇事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09年3月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未能和好,被告又拒不到庭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及有和好可能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何XX长期随被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何XX随被告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以被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三项诉请即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二、婚生子何XX由被告何某直接抚养,抚养费每年1113.56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自2010年3月18日起付至2025年6月26日止,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自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872.32元于被告,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1113.56元,原告于每年的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继军

审判员桂红亮

审判员曹东山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古玉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