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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家庄乡人,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镇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砌墙,2010年农历4月24日,原告在砌墙时不慎从墙上掉下。经府谷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尾骨骨折。在门诊治疗输液15天,至今伤情没有好转。现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计x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并非明确的合法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双方系共同揽活共同挣钱。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等无相关票据,不予认可。而且被告受伤时我已经支付其4400元用来看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自愿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000元。

二、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承担325元,被告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梁裕雄

审判员张春林

代理审判员李军

二O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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