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喻三健,蓝山县永利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颜玉海,蓝山县永利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嘉明(略)事务所(略)。

原审原告李某甲、原审被告李某乙因雇员受害赔偿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乙在2008年6月19日成立嘉禾县X乡石羔石场,同年李某乙雇请上诉人李某甲看守石场,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元。2009年元月27日晚上,李某甲在石场睡觉时,不幸发生煤气中毒,后被发现送嘉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一氧化碳中毒、缺氧性脑病;2、肺部感染。经永州市三蓝司法鉴定所评定上诉人伤残为四级。李某甲致残损失如下:1、医疗费x.38元;2、误工费6510元;3、护理费651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604元;5、营养费2170元;6、伤残赔偿金x.16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8、鉴定费420元。上述款项共计x.54元。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李某甲各项损失费x.54元的30%即x.7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李某乙一次性赔偿李某甲x元,自此双方永无纠纷。

二、一审诉讼费6260元,由李某甲负担;二审诉讼费李某甲5709元,李某乙6260元,各减半收取,李某甲负担2854.5元,李某乙负担313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伟

审判员段某青

审判员徐作顺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邵毅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受害 李某 赔偿 雇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