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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陈某丙信用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文化局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住(略),系原告朱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衍和,湖南省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干部,住(略),系被告陈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凤启,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陈某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与被告协商处理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依法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某军

审判员许顺章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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