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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与2010年1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被告人刘某某与前妻李凤彩协议离婚后,被告人刘某某自2009年至2010年元月份多次到李XX家和李XX现在改嫁的婆家以找李XX要钱为由闹事并侮辱李XX及其家人。半坡店派出所多次出警,但被告人不听劝阻,并扬言杀人恐吓李XX。致李风彩及其家人无法正常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供认无异。且有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张XX、张XX、闫XX、张XX、张XX证言;刘某某精神病鉴定书;离婚协议书及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金云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宋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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