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邓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已判刑)、韩某预谋盗窃,后杨某某又与杨某凡联系,让其联系盗窃用的车辆。2008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伙同杨某、韩某到邓州市X乡秦某网吧,盗走该网吧内的三台电脑(价值9330元),并将所盗电脑装入在外接应的杨某凡联系的车上。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已判刑)、韩某预谋盗窃,后杨某某又与杨某凡(另案处理)联系,让其联系盗窃用的车辆。2008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韩某到邓州市X乡秦某网吧,采取里应外合手段盗走该网吧内的电脑三台。案发后,被盗的三台电脑退还失主。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三台电脑价值933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伙同杨某、韩某等人盗窃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节与同案犯杨某、证人韩某证实的三人预谋盗窃的经过相一致。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实听说电脑是杨某某等人偷的。失主秦某陈述证实三台电脑被盗的事实。并有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在逃证明、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韩某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杨某某的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10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韬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兼)书记员李晓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