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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43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0年7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豫x轿车,沿上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百尺乡敬老院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豫x轿车侧滑,将路上的行人肖××、关××撞伤,被害人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关××的伤情为轻伤。后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某乙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积极救助,并积极赔偿,其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或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豫x轿车,沿上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百尺乡敬老院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豫x轿车侧滑,将路上的行人肖××、关××撞伤,被害人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关××的伤情为轻伤。后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其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0年7月22日中午吃饭时他喝了一、二两酒,14时20分左右,他驾驶他的豫x轿车沿上百路由北向南行驶车速有50-60KM/H,行驶至上蔡县X乡X路口北侧一处时,他看见相对方向过来一辆车,他就踩刹车并往右拉方向,这时他的车失控了往南侧滑,他看见路西有两个老头,然后车就撞住两个老头了,后来车又向南滑了一段撞到路边的杨树上,他马上下车看两个老头的伤情,并拨打了120,后来交警去了,并把他带到交警队。

2、被害人关××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22日14时左右,他和肖××一起从上蔡县百尺敬老院出来沿上百路往北走,当时突然从北边过来一辆车,斜着向他们冲过来,瞬间将肖××和他撞飞了,后来他就昏过去了,醒来后发现他的左腿撞断了。

3、上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4、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交技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0)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肖××系胸部受外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46mg/x。

6、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7、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0)驻仲调交字第X号、X号调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领取赔偿款的情况。

8、谅解书,证实肖××的亲属、关××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理,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祯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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