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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伊川县某卫生院(以下简称某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某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仝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仝某甲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伊川县X乡卫生院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伊川县某卫生院(以下简称某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7)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某卫生院于2008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卫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卫生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诉讼费维持。二审诉讼费500元,由某卫生院承担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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