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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26日早上硎唬姹烁跞ね谑驹斜率颓n阳镇因被害人刘XX拔掉刘某某栽种的树苗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用铁锹将被害人刘XX面部打伤,经平顶山新华区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XX伤情属轻伤。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诉称,被告人刘某某将我致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x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6日早上硎唬姹烁跞ね谑驹斜率颓n阳镇因被害人刘XX拔掉刘某某栽种的树苗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用铁锹将被害人刘XX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5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刘XX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19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144元,以上共计2282.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俺村北一块儿三角地,06年我在地理种了小杨树,种后,刘XX给拔拔。他说是他的地,俺说是俺的地。每次种树都花几百元,这次种完后我就在地北头俺二哥刘XX菜园边上看着。X号一大早,天刚刚亮刘XX两口子又跑地理拔树。我发现后我先跑过去,拉住他,那时候天都已经亮了,我拉住他,他挣脱,俺俩就吵吵,对骂。这时俺伯伯刘X(当时以80多岁),拄着拐杖到现场。俺伯拿拐杖敲他没敲住,他把俺伯推倒了。后,俺二哥二嫂也到场和刘XX两口吵吵几句,就去照顾俺伯啦。随后俺二哥刘XX报了警。我与刘XX就撕拽两下,刘XX就没伤,我啥也没拿,空手,也没人拿铁锹。

2、被害人刘XX陈述:因为我家和刘某盛家有土地纠纷,也经过村委和乡司法所调节过,但都无结果。刘某某在我们两家有纠纷那块土地上种上了小杨树,后又插了小杨树,我就把刘某某插的树拔掉了十来多棵,刘某某和刘XX及刘XX的妻子他们三个人就从地北头种菜地的平房里出来了,刘某某手里拿了铁锹。刘某某和刘XX说我“冲数呢”,此后又骂我几句,我也生气了,我也骂他们几句,后他们三个人就上来撕拽我,刘XX用拔掉的杨树打我腰部和背部,刘某某用铁锹拍我前额和面部了一下。打架时在场人有我,刘某某,刘XX和刘XX的妻子。

3、证人杨XX证言:2008年4月26日早上,我起的比较早,当时我走到村北坑南头时,听见坑北边地理有人吵吵,我就边走边看,当时没留意,估计有四五个人。我第一眼看见刘某某拿个铁锹在追刘XX,我走着时不时扭过脸看看,我第二次扭过脸时看见刘某某拿个铁锹从正面把刘XX拍倒了。拍倒后双方就不再打了。在他们双方吵吵和打架时,刘XX的老婆就搀着刘XX他伯从菜地房子那也往坑北那块地里走。当走到坑北头那块地东边的沟西边,刘XX的老婆搀着刘XX他伯就坐那了。没看到有人推刘XX他伯,是刘XX他老婆搀着刘XX他伯坐在那沟边上的。

4、证人郭X证言:2008年4月2谌驮n阳派出所的证言:今天早上大约7点左右,我爱人刘XX到我们村北边地里去,把种在地里的树苗拔掉了,这块地原来是分给我家的,在2003年,刘X给我家爱人说他家地少,粮食不够吃,让村北边现在种树的这块地给他种粮食,当时我爱人也同意给他种,但没有说把这块地给他,后来,刘X给我爱人刘XX说每年给我们100元钱算是他种我家这块地给我们的补偿,去年收麦季节刘X去逝了。在刘X去逝之前也就是去年春季后,他们家把这块地种上了树,我家的人不知道,去年收麦时才知道,但是我爱人在市里打工,一直没给他们说这事儿,种麦时,就要这块地,但因为刘X死了,他儿子刘某某说:“现在的组长说这块地村里给他种了。”就这样,他们说这块地是他们的,我们说是我们的,村里也给我们调过,说一家给一半,我们家不同意,所以这事儿也一直没说好,他们种树,我家就挡他,多次为这事儿发生争执。昨天他们又种了些树,我爱人今天早上就去拔他们的树,被刘某某的嫂子(刘XX的爱人,叫郭X)看到了,她就把刘某某和刘XX叫来了,他们就住在这块地北边的屋子里,他们两个人过来时一人拿一把铁锹,骂着来到我爱人跟前,就开始打我爱人,他们两个用铁锹朝我爱人的后背打,我们爱人打倒地上,他们还打,刘某某用铁锹朝我爱人头上,脸上打,把脸打伤了,刘某某的伯父刘X也过来了,拿着拐棍,扪了我爱人两下,他80多岁了,脚拌着地上的草倒地上了。后来郭X又上来厮打我爱人,我把她打开了,我们两个撕拽了几下,但是我们两个谁没打着谁。我见我爱人伤了,就过去看他去了,双方也不再厮打了。

5、证人刘XX证言:于2008年5月谌驮n阳派出所的证言:2008年4月26日早上有点早,但我没有看表,我当时正在屋里床上睡,听见孩子哭,我就起床出来了。看到我住处南边地里刘XX在拔树,我就进屋里把手机拿出来,我就打手机报警,我报警称:“刘XX在地里拔树要打架。”我又穿上衣服就到现场去,我看到刘某某和刘XX在地里,刘XX还在拔树,我说他你先别拔,我报过警了。刘XX不听制止。刘XX不听,我就站在那没动。再后来我伯刘X拄着拐杖过来也到地里,我伯拿着拐杖打刘XX,但没打住。刘XX就推刘X了一下,推倒了。刘XX就向西跑,跑到地西边南头坐那了。

6证人郭X证言:2008年4月2谌驮n阳镇X村刘XX家的证言:今天早上大约六、七点钟,我起床后发现刘XX从地南头跑进地里拔树,我就赶紧喊刘某某,刘某某在我家院前地里睡,我把刘某某喊醒后,刘某某就跑过去制止他拔树。他和刘XX先对骂了几句,后他(刘某某)就和刘XX打了起来,我和刘XX的媳妇就拉架,我们各拉的都是自己人。

另有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抓获经过、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要求赔偿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82.6元(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来群岭

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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