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又名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鸡鸣山水泥厂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略)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滨,江苏徐州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1957年10月生,汉族,徐州市交通局运营管理处职员,住徐州市。
原审被告张某,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徐州市天能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孙某某、原审被告张某一般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王国权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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