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曾某甲犯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邓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因病于同年12月3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曾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1日下午5时许在邓州市X村,因曾某峰驾驶拖拉机从曾某燕家门前过,曾某燕拦车让曾某峰把他父亲曾某丙叫来,曾某丙和妻子王某某、曾某峰等到现场和曾某燕发生冲突,曾某丙(另案处理)用铁锤将曾某燕头部打成轻伤,曾某燕妻子孙某某(另案处理)用铁锨将曾某丙腰部打成轻伤,曾某燕的哥哥曾某甲用镢镰将王某某头部打成重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曾某甲患有严重疾病,没有犯罪前科,要求依法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下午5时许,曾某峰驾驶拖拉机从曾某燕家门前经过,曾某燕拦车让曾某峰把他父亲曾某丙叫来,论理前一日拖拉机轧住晒黄豆的单子一事。曾某丙和妻子王某某、曾某峰等到现场后与曾某燕、孙某某、曾某甲发生冲突,致使曾某燕头部受轻伤,曾某丙腰部受轻伤。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曾某甲用镢镰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经邓州市公安局裴营派出所和裴营乡X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曾某甲、曾某燕、孙某某)赔偿给甲方(曾某丙、王某某)医药费等现金5000元整。2、甲乙双方互不追究任何民事责任。3、甲乙双方以后和睦相处,不得无事生非。4、此协议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否则后果自负。5、甲方出路问题有张庙村委积极协调甲乙双方解决。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甲于2008年12月29日上午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邓州市看守所民警遂将其带至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住院,同年12月30日经该院医师诊断为脑梗塞(桥脑梗塞),病情严重。同日,邓州市公安局变更了强制措施,将曾某甲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曾某甲供述了为琐事持镢镰将王某某头部砍伤的事实。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经过等情节与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相一致,并与证人曾某丙、李某、辛某丁人证言证实的情节相互印证。另有法医鉴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调解协议书、领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身患有疾病,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存

审判员周韬

人民陪审员汤清山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兼)书记员李某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