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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牧民一初字第310号

原告马某某,男,1953年8月出生。

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10月出生。

原告马某某因与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4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8日在本院牧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了x部队招待所及卫生队的工程,被告张某某丈夫郭xx(现已去世)当时系所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建设,施工中,郭xx以公司需要工地管理人员为名,让我去工地做公司的材料管理员,每月工资为1000元。2005年下半年公司工程完工后,因x部队未与公司结算完工程款故,公司差我2000元工资没有支付。项目经理郭xx以公司从部队结算清后统一结算工资为由,一直未把钱给我。2006年下半年,郭xx因病去世后,其妻张某某及中野公司相互推诿。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我工资2000元,并承担案件一切费用。

被告中野公司无故未到庭,其提供答辩材料称:1.公司不认识马某某这个人,其与公司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2.公司不欠马某某工资,别人欠他的。公司不知道,并已失去时效。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没有去过工地,对这件事我一点都不清楚,我不应该承担责任,也不知道该清到啥时候。我只听我丈夫郭xx说过让原告去中野公司工地干活的事,其他就不知道了。他也没有留下遗产。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由中野公司项目经理郭xx组织,到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的x部队招待所及卫生队的工程工地做材料管理员。因2005年下半年公司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郭xx以公司从部队结算清后统一结算工资为由,一直未把钱支付给原告。2006年下半年,郭xx因病去世后,其妻张某某及中野公司均认为自己没有支付义务,原、被告在工资支付问题上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向本院起诉前并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程序。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经中野公司项目经理组织到中野公司工地工作,故双方产生的工资支付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首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原告未经劳动仲裁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清伟

审判员:常远宏

审判员:李九重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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