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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乡市X路办事处桑梅中路鼎龙大厦五楼。

负责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8日15时许,原告驾驶湖南x农用运输车与刘新辉等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的当天原告即向所持交强保险的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2008年11月17日在湘乡市交警大队调解下达成协议,该次事故造成医药费损失共计人民币x.66元由原告承担8000元,其他损失x.24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2008年11月19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其提交了理赔资料,一段时间后,被告却通知原告因没有报案记录而拒赔。并将理赔资料退回给原告,几次请求都无结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x元。

被告辩称,原告当时没有及时向被告报案,事故现场现在已无法查清。对本次保险的理赔原告应承担责任,但是交警部门已调解处理,对于其医药费等其他损失,被告还是愿意承担一部分理赔责任。

查明:2007年12月8日15时0分,刘新辉驾驶无号男式两轮摩托车搭乘彭学清、胡银娥由壶天往月山方向行驶途径X045线1.7公里地段时,与原告驾驶的x号农用运输车会车相挂后又与胡运辉驾驶并尾随农用运输车行驶的无号女式两轮摩托车会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及刘新辉、彭学清、胡运娥和胡运辉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学清等人即被送至湘乡人民医院治疗,其中胡运辉住院治疗7天,用去医药费用7264.96元,彭学清住院治疗10天,用去医药费用2636.10元,刘新辉住院治疗12天,用去医药费用9584.60元。2007年12月8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由王某某、彭学清、胡银娥、胡运辉、刘新辉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承担彭学清、胡运辉、刘新辉医药费用8000元,除8000元医药费的其余损失x.24元,由王某某承担2500元,原告王某某支付上述赔偿款后即向被告请求理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以原告未及时报案为由予以拒赔。2009年6月25日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赔偿金7800元整,订定于2009年8月10日之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用5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礼仁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童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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