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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清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侯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侯某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原告于2008年7月9日起诉与被告侯某离婚,被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与被告侯某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没有和好,双方分居至今。原告又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侯某远随被告侯某生活,婚生女儿侯某伟随原告刘某某生活。

被告侯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刘某某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于2008年7月9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侯某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在该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于2009年6月22日,起诉与被告侯某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超

审判员: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李新勇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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