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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开创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街X号南楼X室。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丽,北京市齐致(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开创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风芳园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简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某三面向公司)诉北京开创明天科技有限公司(简某开创明天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丽,开创明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公司诉称:我公司通过与作者签订的合同取得了小说《姹女阴魔》的相关著作权。2007年2月25日,我公司发现开创明天公司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博客中未经我的许可传播了小说《姹女阴魔》。我公司认为开创明天公司应该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其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我公司两次发函向开创明天公司索要侵权人的注册用户资料,开创明天公司均拒绝提供。综上,我公司认为开创明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创明天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1万。

开创明天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涉案小说系用户自行上传,并非我公司的行为。第二,我公司对用户上传的信息,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信息外,没有一般性的监督和筛选义务。我公司网站的注册用户数以万计,上传信息量十分巨大,客观上无法加以控制。第三,我公司在接到三面向公司的通知函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小说。第四,我公司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6日,三面向公司和刘帮华签订了一份《版权转让合同》,刘帮华将其创作的小说《姹女阴魔》在大陆地区,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至该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2007年11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包括:刘帮华是宜宾市作家协会会员,笔名墨阳子,1998年10月刘帮华创作的小说《姹女阴魔》由远方出版社出版。

2007年3月,三面向公司将包含小说《姹女阴魔》的名为《三面向作品集》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出版时小说《姹女阴魔》署名作者为“墨阳子”。

同月,三面向公司在《中国版权》杂志2007年第2期发布了一份作品使用公告,将刘帮华许可三面向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情况进行了公示。

2007年2月25日,三面向公司代理人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登陆网址为http://www.x.com的网站,进入该网站首页;在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独孤残红武侠全集”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搜索结果的“《云中孤雁最新E书精选》云中孤雁E书典藏版-博客x…”链接进入“《云中孤雁最新E书精选》云中孤雁E书典藏版-博客”页面,在该页面点击“《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v1.0”可以进行直接下载。下载的“《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v1.0”中包括小说《姹女阴魔》全文,点击阅读时显示“资料收集于网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书由“云中孤雁”免费制作”。该网站的“关于我们”中描述到“x.com是北京开创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正式推出的主题家园网站”,“联系我们”中记载了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7)京海民保字第X号公证书。

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三面向公司向开创明天公司各发出一封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的函件,并附有上述的《版权转让合同》证明权利人身份。上述第一封函件有笔误将注册用名表述为“妄言天地”,而实际的名称是“忘言天地”,第二封邮件进行了更正。收到上述函件后,开创明天公司表示因为怕引起用户的异议,并未向三面向公司提供注册用户“忘言天地”的注册资料。在本案诉讼中,开创明天公司已将注册用户“忘言天地”的注册资料提交给了三面向公司。

另查一,网址为www.x.com网站系开创明天公司经营。

另查二,三面向公司为本案诉讼在内的四案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版权转让合同》,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中国版权》杂志2007年第2期、《三面向作品集》的电子出版物、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7)京海民保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小说《姹女阴魔》的署名、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和《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公司对小说《姹女阴魔》在许可期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面向公司有权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开创明天公司经营网站的博客栏目中有小说《姹女阴魔》的在线下载,由于该下载行为并未得到权利人三面向公司的许可,侵犯了三面向公司的权利,应当停止提供在线下载的行为。对于本案中三面向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由于涉案网站上系博客栏目中提供的下载,博客栏目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下载的文件系博客注册者上传,并非开创明天公司上传,故开创明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述规定中的(一)、(二)、(四)项从三面向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公证的内容看是满足的,对(五)项三面向公司也不持异议。对于(三)项,由于网络信息的庞杂,作为博客管理者的开创明天公司,难以从大量的上传信息中发现涉案上传至博客的小说《姹女阴魔》,其主观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由上可知,开创明天公司在接到三面向公司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作品,其行为符合相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

对于三面向公司向开创明天公司索要侵权用户注册资料,开创明天公司未提供一节。在本案的诉讼中,开创明天公司已经向三面向公司提供了侵权用户注册资料,故对三面向公司基于开创明天公司未提供侵权用户注册资料而主张开创明天公司赔偿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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