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住所地武冈市X路X栋X-X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夏吉虎,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贵,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因与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08)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与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签订了一份《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销售药品在有效期内且乙方(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在规定条件下储存,质量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该协议的有效期是2007年元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随后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委托肖学国向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提供药品。2007年8月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向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提供40盒胎宝胶囊,同年11月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向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提供400盒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2008年4月,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将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货款全部付清。2008年7月23日城步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查处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提供的胎宝胶囊、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不符合国家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属劣药,以水分超标为由对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依法处以罚款共计x元,其中没收胎宝胶囊违法所得550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币1760元合计2310元,没收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违法所得5882元和劣药48盒、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币x元,合计x元。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为此事通知了肖学国到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复印有关行政处罚文件,肖学国也将情况反映给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但湖南康而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没作答复。2008年8月26日,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向城步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了罚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销售给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的药品胎宝胶囊、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因有质量问题,被城步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x元,此款已由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向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纳,经双方协商,对该损失由上诉人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承担x元,此款在武冈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之日付清。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340元,由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中心卫生院承担。二审诉讼费340元,由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武冈配送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禹继华
审判员马代亮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蓓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