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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婕、缑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棉),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新、纪某,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甲(系原告张某某的长女),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乙(系原告张某某的次女),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XX,女,2005年12月12日(农历)出生。

法定代理人缑某某(系原告张某某的儿媳、被告刘XX的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缑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刘XX、缑某某共同委托)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根据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依法追加缑某某为本案被告。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新、纪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XX的法定代理人缑某某、被告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系母女关系,与被告刘XX系祖孙关系,被告缑某某系原告的儿媳。2005年9月,原告丈夫刘某生因病去世,留有与原告共同所有的自由路安家庄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屋一套,至今未分割。原告之子刘某龙已于2007年7月因病去世,可由其女刘XX代为继承。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房屋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

被告刘某甲辩称,按法律规定分割。

被告刘某乙辩称,该是我的就要,不是我的不要。

被告刘XX、缑某某辩称,有被告缑某某、刘某婕母女的多少面积住多少面积,被告缑某某、刘XX母女没有地方住。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诉争房产归谁所有,所有权人有哪些,如何分割。

原告张某某针对本院确定的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1、房屋产权登记凭证,证明房屋购买人是原告;2、购房专用发票,证明房屋系原告购买;3、评估报告,证明房产价值,原告应分得房屋,被告按份额分钱。

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刘XX、缑某某针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对证据3,被告刘XX、缑某某不同意,评估时被告缑某某就说过不同意评估。

被告刘XX、缑某某针对本院确定的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1、地下室收款收据,证明房子是被告缑某某的丈夫刘某龙买的;2、遗赠书,证明该房产原来遗赠给刘某龙了;3、发票,证明买房子是刘某龙交的钱;4、2007年6月7日的公证书,证明房子已遗赠给刘某龙。

原告张某某针对被告刘XX、缑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地下室收据不能证明房产所有权;遗赠书是假的,应提交原件;公证书里面没有公证的内容。被告刘某甲质证认为:遗赠没有日期,票据是真实的,公证书看不懂。被告刘某乙同意被告刘某甲的意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继承人刘某生系夫妻关系。刘某生、张某某夫妇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儿子刘某龙、长女刘某甲、次女刘某乙。被告缑某某与刘某龙系夫妻关系。刘某龙、缑某某夫妇生有一女即被告刘XX。1997年12月1日,刘某生、张某某夫妇购买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X路安家庄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处。1997年12月2日,刘某龙交纳地下室款x元。2005年9月13日,被继承人刘某生去世。2007年7月5日,刘某龙因病去世。被告刘XX、缑某某提供“遗赠”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我夫妻二人(刘某生、张某某)名下的市北关区安家庄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楼房,建筑面积为97.8033平方米,我夫妻二人自愿将其楼房赠予给儿子刘某龙,特此证明。”遗赠人有刘某生和原告张某某的签名,但无年月日,见证人处为空白。被告刘XX、缑某某提供2007年6月7日公证书一份,公证书中查明事实部分的内容为:一、被继承人刘某生2005年9月13日死亡;二、被继承人刘某生和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安阳市安家庄小区X路X号楼X单元X层X号,面积为97.8033平方米,安阳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号为x号,属刘某生和张某某夫妻二人共同合法财产;三、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四、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某某、独生子女刘某龙共同继承,现配偶张某某自愿放弃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继承,故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应由独生子女刘某龙一人继承。原告张某某和刘某龙在场参加公证,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未参加公证。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阳市北关区X路安家庄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所作出正方评报字[2009]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x元。

本院认为,位于安阳市北关区X路安家庄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产系原告张某某与被继承人刘某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该房产的一半为原告张某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刘某生的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刘某龙系被继承人刘某生的婚生子,被告刘XX、缑某某提供的“遗赠’从遗嘱的类型上看属于自书遗嘱,但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又与遗赠相混淆,且未提供原件,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继承,应当通知所有的继承人到场,2007年6月7日办理公证时,只有继承人张某某和刘某龙到场,继承人刘某甲、刘某乙未到场参加公证,且继承人张某某和刘某龙无权自行处分被继承人刘某生的遗产,故对被告刘XX、缑某某提供的2007年6月7日的公证书,本院不予采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等方法处理。本案诉争房产的评估价为x元,其中一半价值x元可以进行分配。由于本案诉争房产系原告张某某与被继承人刘某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有利于生活需要及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该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比较合适,原告张某某应当按照继承比例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被继承人刘某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张某某、刘某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龙死于刘某生之后,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转继承,由刘某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某某、刘XX、缑某某继承刘某生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某某、刘某龙与被继承人刘某生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故张某某、刘XX、缑某某可以多分遗产。因此,本院酌定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刘x元、被告缑某某x元、被告刘某甲x元、被告刘某乙x元。刘某龙交纳地下室款x元,不属于本案诉争范围,当事人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安阳市X路安家庄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二、原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甲x元、被告刘某乙x元、被告刘x元、被告缑某某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473元,被告刘某甲负担175元,被告刘某乙负担175元,被告刘XX、缑某某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振平

审判员任蓉

代理审判员杨俊霞

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晁红广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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