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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恒裕汽车贸易公司与粟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初字第3号

申请人怀化市恒裕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机构代码:x-9.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利军(特别授权),系中方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怀化市恒裕汽车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粟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申请人怀化市恒裕汽车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粟某某就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鹤劳仲裁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怀化市恒裕汽车贸易公司在2009年4月17日前支付粟某某赔偿金等费用4400元,粟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怀化市恒裕汽车贸易公司提出任何要求等。现申请人怀化市恒裕汽车贸易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怀化市恒裕汽车贸易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怀化市恒裕汽车贸易公司负担。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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