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钱某、汤某犯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汤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某、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2日起,被告人钱某、汤某在其租借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开设赌场,聚众进行“梭哈”等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2010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钱某、汤某及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6人,并缴获赌具及赌资人民币x元、港币x元、美元4000元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记帐本、赌具、赌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收(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汤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汤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汤某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根据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汤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赌资、赌博用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开设 赌场 钱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