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健民射线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凤凰园向荣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祯松,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州市健民射线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娴担任记录。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确认按被告在原告处工资标准1100元/月给予被告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x元,停工留薪工资8600元,护理人员工资4400元,合计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查明:2007年5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2009年3月11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经冷水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x元,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永州市健民射线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伍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内工资待遇等损失共计陆万贰仟圆(¥x元)人民币,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
二、双方不得再就此事发生争执。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州市健民射线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国华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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