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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750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监护人孟某春,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勇,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0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及教育费用,算至成年共计生活费x元,教育费用按实支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现查明,原告孟某的法定监护人孟某春以被告李某某没有按离婚协议给付小孩抚养费每月200元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查明,被告李某某尽了部分抚养义务,原告孟某本人的意见也不愿起诉其母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孟某由孟某春和被告李某某轮流抚养,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8月10日由李某某抚养,下一年度由孟某春抚养,依次轮流各自抚养一年,在各自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由抚养人负担,医疗费在二千元以内的由抚养人负担,超出二千元以外的部分由李某某和孟某春共同负担。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华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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