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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郝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约40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郝某某,男,约30岁,住(略)。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矿管局职工,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简要事实如下:2009年5月1日,被告白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五分计算,被告郝某某系保人,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白某某支付利息5000元,剩余本金x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故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五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白某某自愿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5000元。

二、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杰

二O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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