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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

法定代表人展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明扬,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湖南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X栋X号。

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告湖南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易水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20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株洲市河东堤防工程二标段提供混凝土,被告依约定付款。2007年7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迄今为止仍欠原告货款x.9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96元。被告答辩认为,欠原告货款属实,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前付清欠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货款人民币x.96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9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8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水寒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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