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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其他合同纠纷案申请财产保全案

时间:2004-07-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民初字第240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告刘某,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0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略)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座落于清流县X镇的房屋一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某、冻结被告刘某价值人民币(略)元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宝玉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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