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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52号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诉梁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X路永宾小区X号27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晓波,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朝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水寒、人民陪审员韩湘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畅担任记录。原告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晓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陈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鞋类生意。2004年开始,原告向被告梁某某、陈某某供应鞋子。但被告梁某某、陈某某拖欠原告货款x元后,即失踪不见人影,原告经多方寻找到后,但二被告一直拖延不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的欠款x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的身份资料及婚姻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3、欠条。证明被告2005-2006年欠款的事实;

4、托运单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发货18次的事实;

5、货款统计表。证明2007年1-3月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的事实;

6、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发货给被告事实;

7、价格表。证明货物单价;

8、证明书。证明原告发货给被告的价格;

被告梁某某、陈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8,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开始,原告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陈某某发生鞋子买卖业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07年1月31日,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欠原告2005年、2006年鞋款共计x元。2007年1-3月,原告又向被告梁某某、陈某某发货19批次,货款x元被告未付。此后,原告即与二被告失去联系,经原告通过多方寻找,但找到二被告后,被告梁某某、陈某某仍一直未偿还欠款。原告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梁某某、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30日双方已经法院调解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陈某某发生鞋子买卖业务关系,被告梁某某、陈某某欠原告货款x元。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梁某某、陈某某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对本案件事实的申辩。本院在审理中依法认定原告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债务依法应当偿还,故被告梁某某、陈某某欠原告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的货款x元依法应当偿还。在本案债权债务发生时间,被告陈某某作为被告梁某某的配偶依法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时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青岛步步高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承揽款x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梁某某、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李朝龙

审判员易水寒

人民陪审员韩湘琴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畅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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