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桑植县某综合开发公司、某商住楼项目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中立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桑植县四中教

师,住桑植县某中学。

被申请人桑植县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植县某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桑植县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商住楼项目部(以下简称某商住楼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项目部负责人。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桑植县某综合开发公司、被申请人某商住楼项目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桑植县某综合开发公司、被申请人某商住楼项目部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桑植县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桑植县没有合同仲裁委员会,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

被申请人桑植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被申请人某商住楼项目部未予答辩。

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即提交桑植县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桑植县没有设立合同仲裁机构,故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且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故该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桑植县城市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桑植县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商住楼项目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强

审判员尹相琼

审判员吕红军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