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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2年10月3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9日被逮捕。2005年8月17日被本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0年10月9日在(略)。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博正(略)事务所(略)。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犯抢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树金、刘翠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5年2月23日作出(2004)周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豫法刑申字第X号刑事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在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10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张某某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娟

代理审判员邝春英

代理审判员刘贵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马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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