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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履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通知被告终止合同。并且:1、被告在工作期间的表现极差。2、公司不愿再和被告有劳动关系。3、公司因发生重大客观变化,金融危机导致企业效益下滑,企业机构合并,工作岗位减少,已没有相应的工作岗位接纳被告。4、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舞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判决原告和被告之间不能继续签订履行合同。

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自1989年已在原告单位工作,至今已20余年。2008年2月被告多次要求和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原告无理拒签,并强调只和被告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于2009年元月突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被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断然拒绝,并不让被告回到工作岗位上班。所以被告向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认真审理,作出舞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裁令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89年被原告招为合同制工人,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6年1月1日双方订立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月2日双方续签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被告收到通知后向原告表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于2008年2月29日又续订了一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被告因此向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舞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裁令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舞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为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所称无法续签、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素丽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宇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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