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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分公司诉骆建学社会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湖民一初字第2378号

起诉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志恒,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9月1日,本院收到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分公司的起诉状,诉称: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仲案字(2008)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错误,骆建学要求的2008年6月份以前的养老保险金已明显超过60天,起诉人只应承担其后的养老金289.6元;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起诉人现无能力为职工全部缴纳养老保险金,请求法院核准骆建学的养老金并允许起诉人逐年优先为被告缴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翟二民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马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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