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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67号林某甲与醴陵东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67号

原告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卫兵,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醴陵东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办事处玉屏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拥华,系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醴陵东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喻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醴陵东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之前支付原告林某甲x元,原告林某甲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配合被告醴陵东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去做伤情鉴定,无论鉴定机构是否同意鉴定,无论鉴定结果如何,被告醴陵东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均应在2009年10月30日之前将余款x元支付给原告林某甲。

二、逾期未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醴陵东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喻苗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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