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70号何某某诉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远明,系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受理后,由独任审判员张京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31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已到庭,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5年4月,被告刘某某以所承包的“董中煤矿”缺少经营资金为由,邀原告投资10万元入股。原告交款后,被告未实际入股,经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分两次共计返还原告资金x元,下差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下差原告财产x元。

原告何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05年4月27日收据一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现金10万元;

证据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4、黄根生证人证言,

证据5、颜云良证人证言,

证据6、欧阳达龙证人证言,

证据7、何某元证人证言,

证据4、5、6、7要证明的是1、何某某不是董中煤矿的股东;2、何某某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没有参与盈余分配;

证据8、2005年11月4日的股金表(由颜云良提供),证明何某某不是董中煤矿的股东,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

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被告刘某某以所承包的“董中煤矿”缺少经营资金为由,邀原告投资入股。原告认同后,交10万元资金给被告。几年来,原告未行使过作为合伙人的权利,也未参与煤矿的盈余分配。时至今日,原告知晓,被告未将原告交给被告作为股金的10万元投入“董中煤矿”,而是由被告自行占用。后经原告要求返还资金,被告分两次共计返还原告x元,余款x元仍拖延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投资金x元。

另查明,2005年4月份,被告刘某某在广东承包“董中煤矿”的煤窑,后有袁茂芬、谢小羊、黄根生、颜云良入伙。

本院认为,本案系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10万元资金投入被告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包的煤矿,即可享有合伙人的权益。原告提交10万元给被告,被告实际未将该笔资金投入煤矿的经营,且未将原告的投资入伙行为告知其他合伙人。而是自行占用了该笔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也未将原告提交的10万元投入合伙单位。故原、被告之间的入伙约定无效。原、被告对无效约定的产生均有过错。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投资款x元给原告何某某。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张京江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杜志超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