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北二路X号。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群,广东海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路X号。
法定代理人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上诉人珠海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8)张定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5日,张家界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x元在张家界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珠海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x型客车一辆。车辆投入营运后不久出现质量问题,经珠海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但不久再次出现问题,不能继续使用。各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家界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珠海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以x元购回涉案客车(湘x),并负担涉案客车过户所需费用,包括过户当中应支付的年检费、保险费等费用,但该车过户前行使中所欠规费、违章罚款由被上诉人自行负担,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办理过户至上诉人或上诉人指定的第三人;
二、上诉人珠海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30前将上述x元支付到张家界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账号:x,开户行:湖南省张家界市建行营业部),如未在2009年10月30日前支付该款项,则按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8)张定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736元,由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36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868元,由上诉人珠海市某某汽车公司自愿负担;
四、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某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周洁
审判员钟以祥
审判员刘利利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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