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廖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江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廖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阙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江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邹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江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江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清流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流县X村。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修某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流县人民法院(2003)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于2004年6月17日前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略)元、向本院交缴案件执行费及其他执行费17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某、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人民币(略)元的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某良
执行员罗来发
执行员黄水根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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