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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因本案于201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XX等人以要求被告人唐XX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XX及诉讼代理人侯XX、被告人唐XX及辩护人杨XX等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尚有证据待核查,故暂无法判决。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本案刑事部分审判后,继续进行审理。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1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唐XX持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牌号为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X路由南向北驶至出武进路约8米处,适有被害人付X驾驶牌号为苏x电动自行车沿河南北路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唐XX驾车避让不及先撞翻右侧机非隔离护栏,后车头正面左部又撞击付X的电动自行车尾部,致付X倒地受伤,经送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过路群众马上打“110”报警,唐XX则将车及车上人员留在现场,自己回家拿驾驶证,当走至安庆路X路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拦截。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XX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书、死亡证明、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唐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XX事发后让亲属代为拨打“110”报警,在交警到达后如实交代交通肇事的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唐XX系初犯,事发后积极筹款赔偿,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晚9时38分许,被告人唐XX醉酒驾驶牌号为沪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X路由南向北驶至出武进路约8米处,适有被害人付X驾驶牌号为苏x的电动自行车沿河南北路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唐XX避让不及先撞翻右侧机非隔离护栏,后车头正面左部又撞击付X的电动自行车尾部,致付X倒地受伤,经送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过路群众拨打“110”报警。被告人唐XX将车及车上人员留在现场,自己回家拿驾驶证(该驾驶证有效期为2004年5月19日至2010年5月19日)。当唐XX走至安庆路X路时,被接警赶至的民警拦下。在首次接受民警询问时,唐XX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XX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付X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唐XX支付了被害人的抢救费用人民币10余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XX又向法院预交了用于赔偿的人民币40万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梁X、王XX、周XX、陈XX、董XX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死亡证明、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单据、代管款收据及被告人唐XX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唐XX事发后让其亲属拨打“110”报警的情况,目前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唐XX在被公安人员拦下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唐XX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可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唐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龚雯

审判员张晶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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