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常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冯玉彩,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常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玉彩、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9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6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农历10月7日生育女儿。由于婚前双方接触少,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常某在外打工,两人相处时间少,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让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被告常某在外打工,与被告感情不好,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是不是被告亲生,存有疑问,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果孩子是被告的,同意按农村收入标准给付孩子抚养费。结婚前原告收了被告的彩礼,既然原告提出离婚,应赔偿被告的一切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农历10月7日生育一女儿,现随原告生活.由于被告常某在外打工,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均同意离婚。结婚前被告按农村风俗给付了原告彩礼“见面礼”860元、“传小礼”x元、“看家”400元。结婚时,原告带至被告家的财产有:被子10条、单子20个、脸盆2个、暖壶2个、21寸彩电1台、盆架1个、挂衣柜2个、沙发1套、洗衣机1台。因被告怀疑女儿刘某兰非被告亲生,经被告申请,并征得原告同意后,本院委托河南事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了DNA亲子鉴定。据该鉴定所2009年6月11日出具的鉴定书,支持刘某某与常某某之女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对该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其女儿系原、被告的亲生女儿,因其尚在哺乳期,应仍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参照清丰县2008年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625.60元的标准,按照28%的比例计算至孩子18周岁,应为x元。结婚时原告带至被告家的财产系原告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让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其目的是让原告返还婚前彩礼,但被告未举证证明由于彩礼款的给付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2008年农历10月7日出生)由原告常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x元。

三、现存放在被告家的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子10条、单子20个、脸盆2个、暖壶2个、21寸彩电1台、盆架1个、挂衣柜2个、沙发1套、洗衣机1台。归原告常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瑞启

审判员郭雷奇

审判员李凤伟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聂建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