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浩泉,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住所地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某甲不服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朱某甲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9年3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原告朱某甲于2009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判长朱某云
审判员唐丽华
审判员曹祥青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