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邹某、陈某与黄某甲、罗某监护权纠纷案

时间:2004-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民初字第211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黄某香、黄某鋆之外祖母)。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黄某香、黄某鋆之外祖父)。

被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黄某香、黄某鋆之叔叔)。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黄某香、黄某鋆之叔母)。

第三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黄某香、黄某鋆之祖父)。

本院于200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陈某诉被告黄某甲、罗某及第三人黄某乙监护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确认其为黄某香、黄某鋆的监护人。被告不同意原告为黄某香、黄某鋆的监护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为黄某香、黄某鋆的监护人。查明:2004年2月11日,黄某福、陈某招夫妇因车祸死亡。遗有一女黄某香,现年十三岁,灵地小学读书;一子黄某鋆,现年九岁,余朋东坑小学读书。因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灵地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3月25日指定被告黄某甲、罗某为黄某香、黄某鋆的监护人。原告不服指定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黄某乙为黄某香、黄某鋆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被告黄某甲、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苏华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赖伟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