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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台州泰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卫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台州泰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申请人台州泰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x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顶山市天乐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08年12月24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泰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景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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